“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11部协办[1998]1号)
211部协办关于印发《“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11部协办[1998]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证“211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达到预期目的,并取得重大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我办制定了《“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切实加强对“211工程”建设的管理,在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通报我办。
“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211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第九个五年计划。“211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在国家统筹规划下,选择一些基础较好及对行业和区域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通过重点建设,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使其成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重大问题的基地,并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其中部分重点学科和少数高等学校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和学校的水平。
第三条 “21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重点学科及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重点学科建设是“211工程”建设的核心;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是为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供优化的运行环境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 “211工程”采取国家、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的管理为主,学校的自我管理为基础。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并对项目建设统一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项目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有关学校上报的初步设计进行审定,并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学校按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组 织 实 施
第五条 各“211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安排由中央专项资金的学校需商财政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批准开工后,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年度建设计划,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批准成立的“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部际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211工程”整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以及月、季、年报的统计上报和评估办法的发布。各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有关学校应成立“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或本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以及建设进度、投资完成、资金到位、资金拖欠,按月、季、年上报工作和检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211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程序为:经国家教委批准,由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对所属高等学校进行部门预审;经国家计委核准后,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部署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国家计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法人进行委托设计和设备国内外招标,并报经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审核,具备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后,由国家计委批准开工建设。
第八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以高等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依据,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进度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调整。如需对原计划进行调整,由项目法人报经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核准后,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报国家计委核定。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管 理 职 责
第九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归口管理。负责部署和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重点学科评估办法等;检查和监督“211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协调与国家其他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衔接和配合;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第十条 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负责检查和监督本部门或本地区“211工程”建设的执行和进展情况;负责筹措并落实所属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分别向“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十一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依据“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对项目执行实行全过程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代表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变更项目法人代表时,应及时报经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三)落实学校自筹资金;
(四)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月、季、年报的统计,年度报告和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
(六)接受项目中期检查;
(七)负责编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并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应依据高等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共建部门签订的《“211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建设项目执行各方均应全面履行计划任务书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211工程”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中计算机网络和图书文献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分别由国家教委领导下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委员会和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管理中心负责,并作为项目法人,履行法人职责。
建 设 资 金
第十五条 “211工程”所需资金,采取中央、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共同筹集的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部分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支持个别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所需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要优先保证有关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并安排好与行业、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学科的建设以及重点学科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检 查 验 收
第十八条 对“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的办法,适时处理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年度总结包括:项目法人按国家计委《国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后上报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将各有关学校情况汇总后分别上报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审计。
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各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有关学校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建设效益等进行检查。在进行中期检查的同时,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应及时检查了解有关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对于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决定项目建设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的执行,并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需向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向国家计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计委直接或委托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对建设项目组织国家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在“211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到建设期限末经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将取消其列入“211工程”的资格,并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对直接责任者及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国家教委批准并已通过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预审、尚未在国家立项的学校,应在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的指导管理下,按照学校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及可能,做好预备立项建设工作。经过一段时期建设后,符合条件者,可按程序批准在国家立项建设。
项 目 评 价
第二十四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评价工作,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委托独立评估机构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其主要任务是对“211工程”建设项目从整体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指导今后“211工程”的建设。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高等学校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